CD70阳性肾癌CAR-T疗法临床试验:UCL70802细胞注射液
CD70是肿瘤坏死因子超家族成员之一,是一种Ⅱ型跨膜蛋白,具有调控T细胞和B细胞活化、增殖及分化的能力,在调控免疫应答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CD70高表达于多种肿瘤细胞(包括血液恶性肿瘤和实体瘤),可导致免疫功能耗竭,诱导免疫逃逸,与肿瘤的发生发展及预后密切相关,可作为恶性肿瘤早期诊断的新型生物标志物、临床治疗及监测疾病预后的新靶点。
CAR-T细胞疗法是一种通过基因修饰患者T细胞,使其能够特异性识别并攻击癌细胞的治疗方法。因此,以CD70为靶点制备特异性抗体以及针对CD70为靶点的CAR-T细胞治疗成为了当前癌症治疗的一个热点。
UCL70802细胞注射液作为一种针对CD70阳性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的CAR-T细胞治疗产品。其工作原理是通过某种方式修饰免疫细胞以攻击癌细胞。
研究药物:UCL70802细胞注射液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CD70阳性肾癌(二线及以上)
申办方:上海优替济生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给药方案:回输1次,采用单次给药设置。
入选标准
1、年龄≥18岁,性别不限。
2、组织病理学确诊的泌尿系统肿瘤(包括肾癌和尿路上皮癌):经靶向治疗和/或免疫治疗后失败,或无法耐受或缺乏有效治疗方法的肾癌;经化疗和/或免疫治疗后失败,或不能耐受或缺乏有效治疗方法的尿路上皮癌。
3、至少存在一个或以上RECIST v1.1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4、可提供肿瘤组织标本或通过肿瘤活检等方式获得肿瘤标本。
5、免疫组织化学(IHC)或免疫细胞化学(ICC)法或流式细胞术(FCM)证实肿瘤细胞CD70表达阳性。
6、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或1分。
7、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8、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血液: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必须未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支持治疗);淋巴细胞绝对计数(ALC)≥0.5×109/L;血红蛋白(HGB)≥80 g/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没有输注过红细胞)血小板(PLT)≥75×109/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必须未接受过输血支持);
肝脏: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SGO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SGPT)≤3.0×ULN(存在肝脏转移病灶者≤5.0×ULN);总胆红素≤1.5×ULN(存在肝脏转移病灶者≤3.0×ULN;对于Gilbert’s综合征的患者≤3×ULN且直接胆红素≤1.5×ULN);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正在接受治疗性抗凝药物);
肾脏:肌酐(Cr)≤1.5×ULN 或估算肾小球滤过率(eGFR)≥30ml/(min·1.73 m2)(CKD⁃EPI 公式);
心脏: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ECHO证实);
肺:静息状态下,未吸氧时脉搏氧饱和度(SpO2)>92%。
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血妊娠检验结果为阴性或伴侣为有生育能力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筛选和研究期间直至最后一次细胞回输治疗后1年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避免怀孕。
10、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其愿意参加研究,并能够遵循本方案的规定。
排除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前4周或5个药物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学药物、单克隆抗体或免疫治疗的全身性抗肿瘤治疗;签署知情同意书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性糖皮质激素(剂量≥10mg/天的泼尼松或其他等效激素)或其他抑制免疫系统的治疗;签署知情同意书前1周或5个药物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生物制品或其他已批准的分子靶向的小分子抑制剂的全身性抗肿瘤治疗;签署知情同意书前1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治疗。
2、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3、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外周血HBV DNA定量检测结果高于检测值下限;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外周血HCV RNA定量检测结果高于检测值下限;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梅毒特异性抗体阳性且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TRUST)滴度≥1:4。
4、既往治疗(手术,化疗,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引起的非血液系统毒性未缓解至≤CTCAE 1级(除外脱发、外周感觉神经障碍)。
5、既往接受过任何异体组织/器官移植(包括骨髓移植、干细胞移植、肝移植,肾移植等),但无需免疫抑制的移植除外(例如角膜移植,毛发移植等)。
6、既往接受过Anti-CD70 CAR-T细胞治疗。
7、在签署知情同意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且未完全恢复或存在未康复的严重创伤病史,或计划在细胞回输治疗后12周内接受重大手术。
8、存在已知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灶,但允许下列患者入组:a.无症状脑转移;b.临床症状稳定(即在细胞单采前4周内未见影像学进展,且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均已恢复至基线水平),且无需皮质类固醇激素和其他针对脑转移治疗≥4周。
9、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系统性疾病(例如严重的活动性感染或明显的心脏,肺,肝,神经系统或其他器官功能障碍),经研究者判断会损害患者对本临床研究方案所用治疗的耐受能力或明显增加了并发症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存在不可控的严重活动性感染(例如败血症、菌血症、病毒血症等);
纽约心脏协会(NYHA)功能分级>1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有临床意义的严重的主动脉瓣狭窄和症状性二尖瓣狭窄;
心电图结果显示QTc>450msec或者束支传导阻滞患者QTc>480msec;
签署知情同意前 个月内存在未得到控制的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
签署知情同意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如: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或肺动脉高压;
签署知情同意前6个月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脑梗死,脑出血和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存在活动性,慢性或复发的(在签署知情同意前1年内)严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需要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疗的免疫介导的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症等。除外:仅通过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已经控制的乳糜泻。
10、存在任何形式的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缺陷,如:重度联合免疫缺陷病(SCID)。
11、对本研究中使用的药物/成分【如:氟达拉滨、环磷酰胺、二甲基亚砜(DMSO)、低分子右旋糖酐、人血白蛋白(HSA)等】有严重的全身超敏反应史。
12、签署知情同意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13、签署知情同意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研究。
14、既往五年内有另一种恶性肿瘤病史(除外已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的皮肤基底细胞癌以及下列部位的原位癌:乳腺、胃、结肠、宫颈等)。
15、既往有经ICD-11精神与行为障碍诊断标准诊断的神经精神类疾病或经研究者评定后需排除的神经精神类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癫痫、精神分裂症、痴呆、药物及酒精等所致的成瘾行为等。
16、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认为患者存在其他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的情况。
研究中心
上海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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