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肝癌、肠癌、膀胱癌、乳腺癌等实体瘤临床试验:GEN-725片
GEN-725片是一种治疗晚期实体瘤的抗肿瘤新药。目前正在开展GEN-725片的I期临床试验,该试验主要评价GEN-725片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疗效。
研究药物:GEN-725片(I期)
登记号:CTR20244375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晚期实体瘤(二线及以上)
申办方:河南真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GEN-725片的规格:1mg、3mg;用法用量:每日剂量4mg/6mg/8mg空腹口服给药,每日1 次;用药时程:剂量递增阶段:单次给药结束后,21天/周期,连续给药。剂量扩展阶段:连续给药,21天/周期。
入选标准
1、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性别不限。
3、受试者需符合下列标准:a)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标准治疗后进展或不能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或研究者判断不适合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瘤种包括但不限于:NSCLC、HCC、CRC、膀胱癌、乳腺癌等;且b)既往抗PD-1/PD-L1单抗单药或联合治疗距复发/进展时间≥6个月者。
4、存在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RECIST v1.1标准)。
5、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0或1。
6、对于HCC患者需具备Child-Pugh分级A或B,不伴有肝性脑病。
7、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8、既往治疗导致的毒性反应(脱发、色素沉着除外)均已恢复至1级或正常水平。
9、具有适当的器官功能,入组前符合下列所有实验室检查结果:血液学:ANC≥1.5×109/L,血小板计数≥75×109/L,血红蛋白≥90g/L;肝功能:血清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如有肝转移,则AST和ALT≤5×ULN;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肌酐清除率(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60mL/min;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心脏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10、有生育可能的受试者(包括男性受试者的配偶)从筛选期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或捐精计划,并且愿意使用至少一种有效避孕措施进行避孕。
排除标准
1、既往对GEN-725片及相似化学结构或同类药物的活性或非活性辅料有过敏反应史者。
2、符合下述任何一项者: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等;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激素抗肿瘤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和内分泌治疗;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2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2周内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3、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抗肿瘤疫苗或活疫苗治疗,或在研究期间计划接种此类疫苗者。
4、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使用过糖皮质激素(>10mg/天的地塞米松或同等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全身治疗者,但允许局部用药(如软膏、滴眼液、吸入剂或鼻喷剂),局部用药不得超过说明书中推荐的剂量或有任何全身性暴露体征者。
5、有急性或慢性胰腺炎史。
6、存在脑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经充分治疗,在筛选期前3个月内疾病得到稳定控制,所有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无新发转移病灶或转移病灶增大的证据,并且在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4周停止使用放射、手术或类固醇治疗的脑转移除外)。
7、手术和/或放疗未能根治性治疗的脊髓压迫的受试者。
8、筛选前6个月内,有重大心血管疾病史或证据者,包括但不限于:有心肌梗死、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或搭桥术、心脏瓣膜病或心脏瓣膜修复术、具有临床意义且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不稳定型心绞痛、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等病史;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定义的心功能分级为Ⅲ或Ⅳ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9、筛选时12-ECG检查提示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心律不齐、QT间期延长(QTcF:男性>450ms,女性>470ms,QTc间期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或存在可能增加QT间期延长风险的各种情况,如已知存在QTc延长病史、先天性长QT综合征、Brugada综合征、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不受控制的电解质紊乱(如低钙血症、低钾血症、低镁血症等)。
10、抗高血压药物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
11、存在持续或活动性感染,经药物治疗控制仍然不理想,包括但不限于: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定量≥正常值上限(ULN);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HCV)核糖核酸(RNA)≥ULN;注:仅HBsAg阳性者需检测HBV-DNA;仅HCV抗体阳性者需检测HCV-RNA。
12、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相关症状或既往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免疫缺陷病(白血病、HIV等),或器官移植史者。
13、进行最佳治疗后仍存在活动性无法控制的全身性感染(如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14、既往或筛选时存在间质性肺病、肺纤维化、药物诱导的间质性肺炎、或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
15、需要药物或医学干预的中度至大量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者。
16、除了本研究所治疗的肿瘤外,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等除外)。
17、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或尚未从手术中完全恢复,或在本研究参与期间计划进行大手术者(研究者判断对受试者安全和试验结果没有影响的门诊手术除外)。
18、存在难以控制的恶心、呕吐、无法正常吞咽,或患有慢性胃肠疾病、消化道梗阻,或其他可能会影响研究药物服用和吸收的情况。
19、有明确的精神障碍史,或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吸毒或酒精滥用史。
20、怀孕或哺乳期妇女。
21、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或其他研究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加过其他任何药物临床试验或正在接受其他临床试验治疗(参与一项研究的总生存期随访患者除外)。
22、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
研究中心
河南郑州
湖南长沙
黑龙江哈尔滨
上海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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