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服TYK2抑制剂UA021胶囊治疗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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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屑病是一种遗传与环境共同作用诱发的免疫介导的慢性、复发性、炎症性、系统性疾病。银屑病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为斑块状银屑病,约占银屑病的80%~90%,临床表现为鳞屑性红斑或斑块,局限或广泛分布。银屑病目前尚不能根治,患者常罹患终身,生存质量和工作能力受损,严重者可致残,给患者本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

TYK2是Janus激酶家族(JAK)的成员,参与多种细胞因子IL-23、IL-12、I型IFN的信号传导,并介导下游的STAT磷酸化,这一通路机制已被证实是银屑病和其他身免疫性疾病的主要致病机制

UA021是由祐森健恒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研发的一款高效、高选择性、高口服生物利用度的TYK2变构体抑制剂,用于治疗银屑病、炎症性肠病(IBD)等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前研究表明,与同类型其他药品相比,UA021具有更好的药代动力学性质,且在动物毒理实验中表现出很好的安全性,此外,UA021在临床上有望耐受更高的给药剂量,从而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

研究药物:UA021胶囊(II期)

登记号:CTR20253729

试验类型:对照试验(VS 安慰剂)

适应症: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

申办方:祐森健恒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UA021胶囊的规格:60mg;用法用量:每日2次,餐后给药,根据方案确定每个受试者给药剂量;用药时程:12周。

入选标准

1、受试者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沟通,理解和遵守本研究的各项要求,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有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男性或女性,年龄18~70周岁(包含边界)。

3、身体质量指数(BMI)18-40kg/m2(包含边界),并且体重>40kg。

4、诊断为斑块型银屑病(或银屑病/寻常型银屑病)≥6个月且筛选期经研究者判定为斑块状银屑病,病灶形态学无变化且无疾病活动性的显著加剧。

5、由研究者评估认为适合接受光疗或系统疗法

6、筛选期及基线评估的银屑病体表受累面积(BSA)≥10%PASI评分≥12,且静态医生整体评估(sPGA)≥3分

7、女性受试者自筛选期至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31天内不处于妊娠期、哺乳期。

8、受试者自筛选期至末次给药后31天(WOCBP)或91天(有WOCBP伴侣的男性)内无生育计划、捐献精子或卵子计划,且自愿采取方案要求的有效避孕措施。

9、愿意停止局部和/或试验药物以外的系统疗法[允许在手掌、足底、面部和皱褶部位使用低效外用皮质类固醇(附录2),但在任何研究访视前24小时内不得使用。允许在所有身体部位使用无活性成分的温和润肤剂(定义为不含尿素或α或β-羟基酸或其他药理活性成分的润肤剂),但在任何研究访视前24小时内不得使用]。

排除标准

1、诊断为非斑块型银屑病(如红皮病型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点滴型银屑病、反向银屑病、药物导致的银屑病等)。

2、既往使用过酪氨酸激酶2(TYK2)抑制剂治疗者。

3、接受过针对IL-12、IL-17或IL-23的相关药物如乌司奴单抗(ustekinumab)、司库奇尤单抗(secukinumab)、依奇珠单抗(ixekizumab)等规律治疗(批准剂量下至少治疗3个月)且缺乏疗效者;或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或药物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上述药物治疗。

4、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利妥昔单抗(Rituximab)。

5、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纳他珠单抗(Natalizumab)、依法利珠单抗(Efalizumab)或调节B细胞或T细胞的药物【如阿仑珠单抗(Alemtuzumab)、阿巴西普(Abatacept)、阿法西普(Alefacept)或维得丽珠单抗(Visilizumab)】。

6、在首次给药前2个月内接受过抗TNF抑制剂,如阿达木单抗、英夫利昔单抗、赛托珠单抗等。

7、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锂、抗疟药、金制剂。

8、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系统免疫抑制剂(例如甲氨蝶呤、硫唑嘌呤、环孢素、6-巯基鸟嘌呤、巯基嘌呤、吗替麦考酚酯、羟基脲或他克莫司、来氟米特)或阿那白滞素(Anakinra)。

9、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光疗或可能影响银屑病评估的任何系统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口服或注射糖皮质激素、维A酸类、1,25-二羟基维生素D3及其类似物、雷公藤多苷、磷酸二酯酶4(PDE-4)抑制剂、JAK抑制剂、光敏剂、磺胺苯嘧啶或富马酸衍生物。

10、在首次给药的2周内使用过可能影响银屑病病情评估的局部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中强效糖皮质激素(附录 2)、维A酸类、维生素D3衍生物、钙调磷酸酶抑制剂、本维莫德乳膏、抗人IL-8单克隆抗体乳膏、地蒽酚、角质促成剂(2%-5%焦油、2%-5%糠馏油、5%-10%黑豆馏油、3%水杨酸、3%-5%硫磺、5%-10%鱼石脂)、角质松解剂(5%-10%水杨酸、10%硫磺、20%尿素、5%-10%乳酸)以及有治疗银屑病适应症的局部外用中成药、民族药或天然药物。

11、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了含有糖皮质激素、煤焦油、>3%水杨酸或维生素D3类似物或用于治疗银屑病的其他化合物的洗发水、洗面奶或沐浴液等洗液。

12、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CYP3A4酶强抑制剂或诱导剂或P-gp转运体抑制剂和诱导剂。

13、在首次给药前30天或药物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参与过任何药物临床试验,或正在接受其他临床试验的访视(参加其他临床试验筛选失败或参加其他临床试验随机后没有用药的受试者除外)。

14、在首次给药前90天内因严重感染导致住院并接受静脉抗生素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30天内因严重感染需要进行抗生素治疗;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有活动性感染和/或发热性疾病的病史或证据。

15、有慢性细菌感染史者(如慢性肾盂肾炎、支气管扩张或慢性骨髓炎)且在首次给药前90天内未痊愈者。

16、既往检查或病史提示在首次给药前2个月内存在活动性的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包括1型、2型单纯疱疹病毒和带状疱疹。

17、存在以下任何1种病毒感染:丙型肝炎病毒(HCV):已知为抗HCV抗体阳性且通过聚合酶链反应(PCR)可检测到HCV RNA的受试者或超出所在研究中心实验室正常值上限;乙型肝炎病毒(HBV):已知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或者乙肝核心抗体阳性,且通过PCR可检测到HBV DNA的受试者或超出所在研究中心实验室正常值上限;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已知为HIV阳性的受试者;梅毒螺旋体感染:已知为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阳性。

18、既往有活动性结核病史者,或筛选时有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感染者。潜伏性结核感染定义为结核感染T细胞检测(T-spot)阳性。如果受试者初始T-spot检测结果不确定,则可以复测一次。如果复测结果再次为不确定或呈阳性,则将该受试者排除本研究。潜伏性结核受试者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参与研究:a)受试者经结核病专科医生/肺脏病学专家确认在随机前5年内已完成对潜伏性结核病的标准治疗且自那以后未面临结核病感染增加的风险,也无放射学检查结果或症状、体征证明其患有活动性结核病;或者b)受试者的潜伏性结核病测试呈阳性,但在随机前接受至少4周的抗结核病预防治疗,且愿意继续完成整个治疗疗程。

19、首次给药前60天至末次给药后60天内曾接种或计划接种活(减毒)疫苗者。

20、已知或疑似存在除银屑病和银屑病性关节炎外的其他皮肤或系统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21、合并任何重大疾病或主要脏器系统不稳定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内分泌系统、血液系统、泌尿系统、肝胆系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胃肠系统或传染病;或精神类疾病;或存在研究者认为干扰研究结果解释的任何医学状况。

22、首次给药前5年内有恶性肿瘤或淋巴增生性疾病的病史;除外:首次给药前3年内切除并认为治愈且无复发征象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

23、根据纽约心脏协会标准,筛选时存在III级或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详见附录1)。

24、不稳定的心血管疾病,指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出现的临床恶化(例如,不稳定性心绞痛、快速心房颤动等),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因心脏疾病导致住院。

25、有消化道出血病史者,或患有慢性胃肠炎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者;或者需要长期口服质子泵抑制剂等影响胃酸分泌的药物者。

26、首次给药前8周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受任何手术治疗。

27、对试验药物活性成分或辅料成分过敏者,或有严重过敏反应史者。

28、在体格检查、生命体征、心电图、胸部X线或临床实验室检查中存在器官功能异常或任何临床上显著偏离正常情况,且研究者判定为异常有临床意义,可能影响有效性或安全性评估。

29、筛选或基线时存在以下任何1种实验室异常:白细胞绝对计数<3*109/L);淋巴细胞减少症 <0.5*109/L;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1*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 g/L;ALT或AST> 3倍ULN;总胆红素> 2倍ULN;肾小球滤过率(eGFR)<60 mL/min。

30、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研究中心

上海

安徽芜湖

广东广州

河北承德、邯郸、石家庄

湖北荆州、十堰、武汉

海南海口

吉林长春

江苏无锡、镇江

内蒙古包头

山西太原、长治

山东济南

四川成都

天津

浙江嘉兴、台州、宁波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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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0日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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