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LP靶向新药QL2302注射液对比Tezspire®治疗重度哮喘
哮喘是一种由多种免疫细胞、细胞因子及炎症介质介导,累及全年龄段人群的异质性疾病,以喘息、气促、咳嗽和胸闷等多种症状为特征,与慢性气道炎症、可变的气流受限和气道高反应性相关。
QL2302是齐鲁制药有限公司研发的生物制剂(3.3类新药),适应症为成人未控制重度哮喘的维持治疗,通过靶向胸腺基质淋巴细胞生成素(TSLP)发挥作用。目前处于Ⅲ期临床试验,主要与全球获批的重度哮喘靶向药Tezspire®(特泽鲁单抗)进行疗效和安全性比对。
特泽利尤单抗(通用名:tezepelumab-ekko,商品名:Tezspire®)是全球首款靶向胸腺基质淋巴细胞生成素(TSLP)的单克隆抗体。其于2021年12月在美国获批,用于12岁及以上儿童和成人重度哮喘患者的附加维持治疗。多项临床试验显示,特泽鲁单抗可显著降低哮喘年化急性发作率,改善肺功能,降低血嗜酸性粒细胞(EOS)、呼出气一氧化氮(FeNO)等炎症标志物水平。

研究药物:QL2302注射液(III期)
登记号:CTR20254686
试验类型:对照试验(VS 特泽利尤单抗)
适应症:未控制的成人重度哮喘患者
申办方: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QL2302注射液的规格:210mg/1.91ml(110mg/ml)(预充式注射器);用法用量:皮下注射、1.91ml;用药时程:每4周给药一次,给药至第48周。
对照药如下:特泽利尤单抗(通用名:tezepelumab-ekko,商品名:Tezspire®)的规格:210mg/1.91ml(110mg/ml)(预充式注射器);用法用量:皮下注射、1.91ml;用药时程:每4周给药一次,给药至第48周。
入选标准
1、首次签署知情时年龄为18~80周岁(含边界值),男女不限。
2、体重≥40kg。
3、筛选前有证据表明可诊断为哮喘≥12个月。
4、筛选前至少3个月稳定接受中-高剂量吸入性糖皮质激素(ICS)且每日总剂量>250μg丙酸氟替卡松干粉吸入剂或其等效剂量(ICS可包含在ICS-长效β2受体激动剂(LABA)复方制剂中,等效ICS中-高剂量。
5、筛选前至少接受一种ICS以外的哮喘控制药物治疗不少于3个月。
6、中心实验室结果证明筛选期或导入期或基线时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BEC)≥300/μl。
7、访视2和访视2a时吸入支气管舒张剂(BD)前FEV1占预计值%<80%,但≥35%。
8、筛选前24个月内有以下可变气流受限证据之一(限a~c条),或访视2/2a时进行可变气流受限检查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限a,b和d条),即a) 支气管舒张阳性:BD后或者吸入含ICS制剂1个月后FEV1增加≥12%且绝对值增加≥200ml,或b) 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吸入激发剂后FEV1下降≥20%,或c) 筛选前24个月内两次肺功能FEV1改变≥12%且绝对值改变≥200ml(除外每次检查前4周内呼吸道感染),或d) PEF平均每日昼夜变异率(至少连续7d每日PEF昼夜变异率之和/总天)>10%(此条标准需使用筛选期由申办者提供的便携式肺功能仪进行测量,并在访视2/2a确认符合上述标准)。
9、筛选前12个月内发生过至少2次哮喘急性发作。
10、筛选期和随机前哮喘控制问卷-5(ACQ-5)评分≥1.5。
11、基于哮喘症状日记(ASD)随机前7天内的记录结果,至少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a) ≥2天的白天或夜间症状评分≥1分;b) >2天使用急救药物;c) 哮喘引起的需要使用急救药物的夜间憋醒≥1次。
12、哮喘维持用药的记录和ASD记录的依从性≥70%(即含随机当天在内前21天内至少有15天完成当天夜间和次日早晨的日记记录),且在随机前7天内(含随机当天早晨)至少有4天完成当天夜间和次日早晨的日记记录。
13、受试者及其伴侣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末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后12周内无捐精或捐卵计划、无妊娠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14、理解并遵守研究程序和方法,自愿参加本试验,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伴有除哮喘以外的临床重大肺部疾病。
2、伴有自身免疫性疾病。
3、筛选前2周内至随机前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感染且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或抗病毒药物治疗,如上呼吸道感染、下呼吸道感染等。
4、筛选前6个月内患有蠕虫寄生虫感染,且未接受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无效。
5、筛选前5年内有任何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或已根治性切除的原位癌除外。
6、伴有严重、进展性或无法控制的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血液系统等系统性疾病者,经研究者评估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或研究结果等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的情况。
7、当前为吸烟者(含电子烟)或吸烟史≥10包/年的受试者,或吸烟史<10包/年的既往吸烟者及既往电子烟产品使用者筛选前停用时间<6个月者。
8、筛选前1年内有长期酗酒或吸毒/药物滥用史。
9、筛选前1年内患有活动性结核病史。
10、筛选前8周内进行过或计划在试验期间需行全身麻醉或住院治疗>1天的手术。
11、既往使用过特泽利尤单抗或其他含TSLP靶点的抑制剂。
12、筛选前2周内接受过T细胞2(Th2)细胞因子抑制剂甲磺司特。
13、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免疫球蛋白或血液制品。
14、首次给药前4周内和试验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
15、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任何临床试验且已使用试验用药品,或首次给药前尚在其他试验用药品5个半衰期以内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16、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使用过哮喘治疗用生物制品,或首次给药前尚在生物制品5个半衰期以内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17、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系统性免疫抑制剂/免疫调节药物,用于哮喘/哮喘急性加重治疗的OCS除外。
18、筛选前12个月内接受过支气管热成形术。
19、已知对特泽利尤单抗或其辅料过敏者,或曾对生物制品有严重过敏反应,经研究者判断有严重过敏风险的受试者。
20、筛选期出现以下病毒学检查异常: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阳性、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Anti-HIV)检查阳性、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阳性(特异性抗体检测阳性,非特异性抗体检测阴性且结合临床判断确证为非活动期感染者除外)。
21、筛选期肝功能异常并伴随以下结果: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或碱性磷酸酶(ALP)>2×ULN。
22、导入期出现任何除哮喘以外的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发现,经研究者评估受试者参加本研究获益<风险,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可能影响受试者依从性的情况。
23、孕妇或哺乳期女性,或筛选期/D1的血妊娠检测结果为阳性。
24、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不适合入组的其他情况。
研究中心
上海
安徽亳州、合肥、阜阳、芜湖
北京
重庆
福建福州、厦门
广东广州、惠州、深圳
广西百色、桂林、南宁
贵州毕节、六盘水、遵义
甘肃兰州、武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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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齐齐哈尔
河南安阳、濮阳、郑州、驻马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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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湘潭
海南海口
吉林长春、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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