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细胞肺癌新药临床试验:口服多靶点靶向新药AL8326片
AL8326是一种靶向FGFR、VEGFR、Aurora-B的多靶点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能同时通过抑制肿瘤血管生成、抑制肿瘤细胞有丝分裂等多种通路发挥抗肿瘤作用。体内抗肿瘤研究发现,AL8326片明显抑制宫颈癌、卵巢癌、肝癌、组织细胞淋巴瘤、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以及原髓细胞白血病裸小鼠肿瘤模型中肿瘤的生长,且抑制作用明显优于舒尼替尼。
2023年5月,在2023年美国临床肿瘤学会(ASCO)年会上,研究人员公布了AL8326单药治疗在≥三线小细胞肺癌(SCLC)患者的Ib/IIa期研究结果。
截至2022年11月,该研究共纳入30例患者。研究结果显示:客观缓解率(ORR)为20%(6/30)(其中4例经确认)。疾病控制率(DCR)为56.7%(17/30);中位无进展生存期(PFS)为3.65个月,中位总生存期(OS)为10.42个月。中位缓解持续时间(DOR)为5.6个月。
所有30例患者均至少报告过一次不良事件(AE)。常见治疗相关不良事件(TEAE)与其他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药物相似,包括(发生率≥20%):促甲状腺激素(TSH)升高、蛋白尿、体重减轻、高血压、血小板减少、腹泻、粪便潜血阳性、高胆固醇血症、高甘油三酯血症、手足综合征、食欲减退等。这些不良事件中大多数为1-2级(CTCAE V5.0)。
综上所述,AL8326在小细胞肺癌治疗中展现出良好的耐受性和积极的疗效。

研究药物:AL8326片(III期)
登记号:CTR20233349
试验类型:平行分组(VS 安慰剂)
适应症:小细胞肺癌(三线及以上)
申办方:杭州爱德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爱德程宁欣药物研发有限公司/南京爱德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AL8326片的规格:10mg;用法用量:口服,60mg/天,一天一次;用药时程:每日一次,28天为一个周期,共给药12个周期。
入选标准
1、所有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必须在开始任何筛选程序之前书面签署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岁,男女均可。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至少接受二线系统性方案治疗方案(包括一线含铂治疗、二线单药或其他治疗)后复发或进展的小细胞肺癌患者;注:1个新的治疗线数是指因为疾病进展而非由于毒性反应或其它原因改变治疗方案;首次治疗进展后,再次使用相同的治疗方案也属于新的治疗线数。
4、根据RECIST 1.1,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注:放疗或局部区域治疗的病灶必须有疾病进展的影像学证据才可视为靶病灶。若仅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时,该病灶不能为脑部病灶。
5、预期生存时间至少12周。
6、ECOG(PS)评分为0~2分。
7、受试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满足以下实验室检查标准:
a. 血常规(筛选前14天内未接受红细胞或血小板输注或造血因子类药物纠正状态 下):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1500/mm3),血小板≥80×10 ^9/L;血红蛋白≥9.0 g/dL;
b.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1.5倍正常值上限(ULN),吉尔伯特综合征(Gilbert’s syndrome)患者(持续性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在没有溶血或肝脏病理证据的 情况下表现为非结合胆红素升高)除外;无肝转移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及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有肝转移者,ALT及AST≤5×ULN;
c.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且通过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的标准内生肌酐清除 率≥60 ml/min,Ccr(ml/min)=[(140-年龄)×体重(kg)]/[72×Scr(mg/dl)],女性按计算结果×0.85;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e. 筛选期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8、1)女性: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入组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并且在治疗期间及结束后的3个月内同意采取医学许可的避孕方法(采取避孕套、避孕海绵、避孕凝胶、避孕膜、宫内节育器、口服或者注射用的避孕药、皮下埋植剂等);必须为非妊娠、哺乳期;如果女性受试者已绝经但尚未达到绝经后状态(绝经时间大于或等于连续12个月,除绝经外无其他原因)、并且未接受绝育手术(去除卵巢和/或子宫),则认为该类女性具备生育能力。其性伴侣在受试者治疗期间及结束后的3个月内同意采取医学许可的避孕方法;
2)男性:外科手术绝育或治疗期间及结束后的3个月内 同意采取医学许可的避孕措施;其性伴侣在受试者治疗期间及结束后的3个月内同意采 取医学许可的避孕方法。
9、在研究期间和后续程序中有能力和意愿遵守研究方案要求。
排除标准
1、已知对AL8326或其类似化合物有不可控过敏反应者。
2、既往使用过AL8326片者。
3、筛选时伴有或既往有软脑膜病史或软脑膜转移瘤或者确诊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患者距离首次服药8周内出现不可控制的脑转移症状、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临床状 态稳定且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且筛选时距之前的治疗(包括放射治疗或者手术治疗)间隔大于2周的CNS转移或脊髓压迫者除外。
4、目前或既往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除非进行了根治性治疗且有近2年内无复发转移的证据。
5、有明显的胃肠道病史或现患病,如无法吞咽、严重的消化性溃疡、难以控制的恶心和呕吐,及近3个月临床难以控制慢性腹泻、肠梗阻或其他慢性胃肠道疾病等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者,或以前做过全胃切除者。
6、有其他重要的原发性疾病者,如单药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mmHg和/或舒张压≥95mmHg),存在临床需要干预的心律失常(如长QT综合症,QTcF>470ms),由不稳定冠状动脉疾病导致的异常延长的心律失常、失代偿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级或IV级)或试验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的心肌梗塞、不稳定心绞痛、伴有不可控制的腹水或胸腔积液(CTCAE 5.0≥2级)、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精神疾病患者、有症状或需要治疗的间质性肺病、可能严重影响试验评价的甲状腺疾病等。
7、既往接受过细胞毒类药物化疗、免疫治疗,末次给药结束时间距离首次给予研究药物时间间隔少于4周者;抗肿瘤中药结束时间间隔少于14天者;接受亚硝基或丝裂霉素的间隔至少6周,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类分子靶向药物少于4周者;对脑转移/骨转移的治疗距离首次给药时间少于2周者;从之前治疗的毒性反应中未恢复至≤1级者【以下情况除外:a.脱发;b.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c.铂类引起的2级及以下神经毒性如听力损伤等(根据常见不良事件术语标准CTCAE V5.0)】。
8、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脉血栓或严重的静脉血栓栓塞事件者,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 暂性缺血性发作)、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9、筛选时影像学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周围或经研究者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者。
10、首次给药前14天内存在未能控制的感染者。
11、筛选期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24小时尿蛋白定量>1.0g。
12、筛选前3个月内发生过活动性出血或研究者判断存在高危出血风险者。
13、筛选期正在应用抗凝剂或维生素K拮抗剂(如华法林、肝素或者其类似物)治疗的患者[在INR≤1.5的前提下,允许以预防目的使用小剂量抗凝药物如华法林(每日不超过1mg,口服)、小剂量肝素(每日不超过1.2万U)或小剂量阿司匹林(每日用量不超过100mg)]。
14、梅毒螺旋体抗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查结果中任意一种或几种呈阳性,或活动性乙肝患者(定义为乙型肝炎病毒HBV DNA≥2000 IU/mL 或者HBV DNA≥10^4拷贝数),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患者。
15、签署知情同意书前未退出其他临床试验者或其他临床试验停止治疗的时间距离首次服药小于4周者(不包括观察性或维生素类研究)。
16、筛选前6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治疗(患者必须在治疗开始前充分恢复及稳定)或筛选时存在严重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等。
17、既往器官移植史或准备进行器官移植的患者。
18、经研究者判断具有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原因。
研究中心
北京
山西大同
湖北武汉、荆州
福建福州
甘肃武威、兰州
浙江丽水、台州、杭州
陕西汉中、西安
广西桂林、南宁
广东梅州、广州
湖南郴州、长沙
江西赣州、南昌
云南曲靖、昆明
山东青岛、泰州、济南
河北承德、石家庄、保定
安徽阜阳、安庆、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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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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