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细胞新药PD-1单抗SCT-I10A联合化疗招募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SCT-I10A为重组人源化抗PD-1 IgG4型单克隆抗体,拟用于治疗多种实体瘤。
研究药物:SCT-I10A(Ⅲ期)
试验类型:对照试验
试验题目:评估 SCT-I10A 联合标准化疗(顺铂/5-氟尿嘧啶)对比安慰剂联合标准化疗一线治疗复发性和/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的多中心、随机、双盲Ⅲ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复发性和/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一线)
入选标准
1、筛选前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男性或女性,年龄≥18周岁。
3、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
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原发部位为口腔、口咽部、下咽部或喉部。
5、无局部根治性治疗指征的复发性和/或转移性头颈鳞癌。
6、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版本 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对于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当放疗结束 3 个月后出现过明确的疾病进展,才可被选为靶病灶。
7、可提供肿瘤组织样本进行 PD-L1 免疫组化检测;(8-18 片)(2年内)。
8、预期生存期超过3个月。
9、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
i. 血常规(筛选检查前14天内未接受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的治疗):中性粒细胞≥1.5×l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90g/L;
ii. 肝功能: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无肝转移者ALT和AST≤3×ULN,有肝转移者ALT和AST≤5×ULN;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综合征患者,≤3 ×ULN);
iii.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ml/分;
iv.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v. 心脏超声心动图: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0、女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患者;男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的患者。
排除标准
1、适合局部治疗且有局部治疗意愿的患者。
2、接受过系统化疗,但不包括作为多模式治疗的一个环节针对局部晚期疾病进行的化疗(此项治疗结束时间必须距首次试验用药6个月以上);注:多模式治疗包括诱导化疗、同步放化疗及辅助化疗。
3、局部晚期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多模式治疗完成6个月内疾病进展。
4、既往接受过抗PD-1、抗PD-L1、抗PD-L2、抗CD137或抗CTLA-4抗体或靶向作用于T细胞共同刺激或免疫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或药物的免疫治疗。
5、5年内出现过或当期同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或其他经过根治性治疗且至少5年无疾病迹象的肿瘤/癌症。
6、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西妥昔单抗治疗。
7、根据常见不良事件术语(NCI CTCAEv5.0)的标准,已有外周神经病变≥2级。
8、伴有已知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CNS)和/或癌性脑膜炎: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前提是临床稳定至少2周,没有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证据,且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停用类固醇。这个定义中稳定的脑转移应该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确定。无症状性脑转移受试者(即没有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且无病变>1.5cm)可以参加,但需要作为疾病部位定期进行脑部影像学检查。
9、未从既往手术、化疗或放疗的任何急性影响中恢复,即未降至≤1 级(NCI CTCAEv5.0)的受试者(除外脱发)。如果营养状态稳定,允许既往放疗和/或手术产生的慢性晚期毒性(咽/喉毒性,即口腔干燥,言语、吞咽异常等)。
10、经研究药物或制剂的任何成分曾经导致重度过敏反应,包括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氟尿嘧啶、顺铂或铂类相关化合物的重度过敏反应( NCI CTCAEv5.0 ≥3级)。
11、在首次给药前4周或4周内,接受过抗肿瘤药物治疗(如化疗、激素治疗、免疫治疗、抗体治疗、放疗等),为减轻疼痛对骨骼的姑息性放疗除外。
12、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者预期在本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
13、首次给药前≤1周接受抗肿瘤治疗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14、首次给药前2周或2周内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免疫抑制药物,排除以下情况:
a)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例如关节内注射);
b)生理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
c)短期(≤7天)使用类固醇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15、已知有间质性肺病病史、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高度怀疑有间质性肺病的受试者;允许既往曾有药源性或放射性非感染性肺炎但无症状的受试者入组。
16、已知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治疗)的患者。但允许以下患者入组: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I型糖尿病患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17、有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史(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干细胞移植史。
18、筛选时乙肝或丙肝病毒学检查符合以下任意一条:
a)HBsAg阳性,且外周血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滴度≥104拷贝数/ml或者≥2000 IU/ml;
b)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
19、在首次给药前2周或2周内,受试者存在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不可控感染(简单泌尿道感染或上呼吸道感染除外)。
20、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病毒疫苗。允许接种不含活病毒的季节性流感疫苗。
21、已知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如III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缺血性心脏病(如心肌梗塞或心绞痛)等心血管疾病、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心肌梗死病史,经药物治疗后仍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mmol/L)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22、可能干扰结果解释的医疗或精神病史或实验室异常病史。
23、受试者当前已入组至其他研究器械或研究药物研究中,或距离其他研究药物或研究器械停用时间少于或等于4周。
24、已知受试者存在酒精或药物成瘾。
25、有临床症状,需要临床干预或稳定时间小于4周的浆膜腔积液(如胸腔积液和腹水)。
26、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可能影响其对方案依从性和研究指标评估的其他状况,不适宜参加研究的受试者。
研究中心
北京
黑龙江哈尔滨、齐齐哈尔
浙江杭州
广东广州
上海
海南海口
安徽蚌埠、合肥
新疆乌鲁木齐
河南郑州
辽宁沈阳
江西南昌、赣州
山东济宁、济南、临沂
广西南宁
湖北武汉
陕西咸阳
吉林长春、延边
云南昆明
江苏南京
重庆
四川遂宁
天津
甘肃兰州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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