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多珠单抗(vedolizumab)招募溃疡性结肠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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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多珠单抗(vedolizumab)是一种全人源化单克隆抗体,特异性拮抗α4β7整合素,抑制α4β7整合素对肠道黏膜细胞粘附分子MAdCAM-1的结合。


2014年5月,美国FDA批准维多珠单抗上市,用于对常规疗法或一种TNF-α拮抗剂不耐受、或不再响应、或响应不足的中度至重度活动性溃疡性结肠炎(UC)或克罗恩病(Crohn's disease,CD)成人患者的治疗。


研究药物:维多珠单抗 (III期)


试验类型:对照试验(维多珠单抗 VS 安慰剂)


试验题目:在中重度活动性溃疡性结肠炎受试者中评价维多珠单抗(IV)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I期、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平行组研究


适应症:中重度活动性溃疡性结肠炎


入选标准


1. 经研究者判定,受试者能够理解并遵守方案的要求。


2. 研究流程启动前,受试者或受试者的法定代表(如适用)在书面知情同意书或任何要求的隐私授权文件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3. 受试者在筛选前确诊UC至少3个月,UC的诊断有临床表现和内镜检查的证据,并且经组织病理学报告证实。


4. 年龄为18至80岁(含)的男性或者女性受试者。


5. 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保持性生活且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的整个研究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18周,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6. 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保持性生活且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的整个研究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18周,采取充分的常规避孕措施。


7. 受试者在接受首剂研究药物前10天内,根据完整梅奥评分6-12分、内镜分项评分≥2分证实患有中重度活动性UC。内镜检查必须在筛选期进行。


8. 受试者出现UC扩展至直肠的证据(受累结肠≥15 cm)。


9. 广泛性结肠炎或全结肠炎病史>8年或者左侧结肠炎病史>12年的受试者,必须有记录表明其在首次筛选访视前12个月内(也可在筛选期间)进行了监测性结肠镜检查。


10. 具有结直肠癌家族史、结直肠癌风险升高个人史、年龄>50岁或其他已知风险因素的受试者,必须有最新的结直肠癌监测结果(也可在筛选期间进行监测)。


11. 受试者已证实对下列药物中至少一种治疗应答不足、失去应答、或者不耐受:皮质类固醇、免疫调节剂、TNF-α拮抗剂。


排除标准


1. 首次筛选访视时,受试者出现腹腔脓肿或者中毒性巨结肠证据。


2. 受试者曾接受过广泛结肠切除术,次全或者全结肠切除术。


3. 受试者目前存在回肠造口、结肠造口或者已知出现小肠狭窄的固定症状。可接受有回肠造口或结肠造口病史但已经还纳的受试者。


4. 随机化前30天内,受试者接受过下列任一种药物治疗基础疾病:非生物(如环孢菌素、沙利度胺)治疗或者传统中药(第7.3.1节专门列出的允许治疗UC的药物除外);受试者在研究性方案中使用已获批或正在进行试验的非生物疗法或者传统中药。


5. 受试者在筛选前60天或者5个药物半衰期内(两者取其长),使用任何试验药物或已获批的生物制剂及生物类似药。


6. 受试者既往暴露于已获批或试验用抗整合素抗体(如,那他珠单抗、依法利珠单抗、etrolizumab或AMG-181)或MAdCAM-1拮抗剂或利妥昔单抗。


7. 受试者既往暴露于Vedolizumab。


8.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受试者局部(直肠)使用5-ASA或皮质类固醇灌肠/栓剂或传统中药治疗UC。


9. 受试者目前需要或预期研究期间需要手术干预UC。


10. 受试者具有尚未切除的腺瘤性结肠息肉病史或证据,或具有结肠黏膜非典型增生病史或证据,包括低级别或高级别非典型增生,以及未确诊类型的非典型增生。


11. 受试者患有可疑的或确诊的克罗恩小肠结肠炎、未确诊类型的结肠炎、缺血性结肠炎、辐射性结肠炎、结肠炎相关的憩室疾病或者显微镜下结肠炎。


12. 受试者在筛选期有活动性感染的证据。


13. 有证据表明受试者在随机前28天内,曾治疗艰难梭菌感染或其他肠道病原体感染。


14. 受试者患有慢性乙肝病毒(HBV)感染或慢性丙肝病毒(HCV)感染。


15. 受试者患有由下列证据支持的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病:筛选前30天内或筛选期间诊断性TB试验阳性,定义为:QuantiFERON试验阳性;或连续2次QuantiFERON试验结果不确定;或第0周前3个月内进行胸部X线检查结果提示可疑的肺结核。


16. 受试者患有任何确定的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例如常见的各种免疫缺陷、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器官移植)。


17. 受试者在筛选前30天内接种任何活疫苗。


18. 受试者在筛选前30天内,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感染(例如肺炎、肾盂肾炎)或伴有持续的慢性感染。


19. 受试者对Vedolizumab或其组分发生超敏反应或者过敏反应。


20. 受试者患有任何不稳定或者未控制的心血管、肺、肝、肾、胃肠道、泌尿生殖、血液学、凝血功能、免疫、内分泌/代谢或其他医学疾病,且研究者认为会干扰研究结果或危害受试者的安全性。


21. 受试者在随机前30天内曾进行任何需要全身麻醉的手术,或计划于研究期间进行较大手术。


22. 受试者具有恶性肿瘤病史,但除外下列情况:(a)已充分治疗的非转移性基底细胞皮肤癌;(b)已充分治疗的鳞状细胞皮肤癌,且至少在随机前1年内未出现复发;和(c)已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且至少在随机前3年内未出现复发。具有恶性肿瘤远期病史(如,治愈性治疗完成且无复发>10年)的受试者,将根据恶性肿瘤的性质及其所接受的治疗考虑其是否适合入组,且必须在随机前就每个病例的具体情况与申办者进行讨论。


23. 受试者具有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史,包括卒中、多发性硬化、脑肿瘤或者神经退行性疾病。


24. 在筛选时或第0周给予首剂研究药物前,受试者PML主观症状自评量表结果阳性。


25. 筛选期间受试者的下列任何一项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血红蛋白<8 g/dL;白细胞(WBC)计数<3×109/L;淋巴细胞计数<0.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或者>1200×109/L;丙氨酸转氨酶(ALT)或天冬氨酸转氨酶(AST)>3×正常值上限(ULN);碱性磷酸酶> 3×ULN;血清肌酐> 2×ULN。


26. 筛选前1年内,受试者具有药物滥用(定义为使用任何违禁药物)史或者酗酒史。


27. 受试者患有活动性精神病,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其对研究流程的依从性。


28. 受试者无法参加所有的研究访视或者遵守研究流程。


29. 受试者需要服用第7.3节列出的禁止使用的药物。


30. 计划在参加研究前、参加研究期间、或研究结束后18周内妊娠,或计划在这些时间段捐献卵子的女性受试者。


31. 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结束后18周内捐献精子的男性受试者。


32. 受试者为执行该研究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或其直系家庭成员或其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受试者被强迫同意参加该研究。


33. 哺乳期女性受试者或筛选期血清妊娠试验结果阳性,或第0周研究药物给药前尿液妊娠试验结果阳性的女性受试者。


研究中心


广东广州、汕头

浙江杭州

湖北武汉

北京

上海

四川成都

江西南昌

湖南长沙

江苏南京、无锡

吉林长春

云南昆明

安徽合肥

福建厦门、漳州

宁夏银川

重庆

辽宁沈阳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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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5日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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