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ZB1006招募肝癌、胆管癌、尿路上皮癌、神经内分泌瘤等实体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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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B1006胶囊是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受体(FGFR)和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受体(VEGFR)为主的多激酶抑制剂,兼有细胞抑制和抗血管生成的双重作用,在临床前肝癌模型中评估,表现出体内药效优于同类上市对照药,具有较好的安全性、成药性和临床开发价值。


研究药物:HZB1006胶囊(I期)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试验题目: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评价HZB1006胶囊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晚期实体瘤(二线及以上)


用药周期


用法用量:口服给药,每日一次,2、4、8、12、16、20、24 mg共7个剂量组;用药时程:单次给药、多次给药(28天为一个给药周期,至疾病进展)。


入选标准


1、同意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自愿入组,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年龄≥18周岁且≤75岁,性别不限。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复发性和/或转移性无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失败或不可耐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肝细胞癌、胆管癌、尿路上皮癌、神经内分泌瘤、甲状腺癌等。


4、根据RECIST V1.1版标准,剂量递增阶段至少有一个可评估或可测量的病灶;剂量扩展阶段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


5、患者无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者不需任何治疗的无症状脑转移患者,或者在首次给药前临床及影像学稳定超过28天,对于后2种情况,要求患者不需长期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且脑转移病灶个数≤2,病灶的最大直径<10 mm。


6、预计生存期≥12周。


7、基线期ECOG(东部肿瘤协作组)评分(见附录1)为0或1,若为肝细胞癌患者,要求Child-Pugh肝功能评级(见附录2)≤7分。


8、受试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满足以下实验室检查标准:


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1500/mm3);血小板(PLT)≥90×109/L(1×105/mm3)(筛选前14天内不可接受输血或使用辅助白细胞、血小板);血红蛋白(HGB)≥9.0 g/dL;


肝功能:血清胆红素(T-Bil)≤1.5倍正常值上限(ULN),吉尔伯特综合征(Gilbert’s syndrome)患者(持续性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在没有溶血或肝脏病理证据的情况下表现为非结合胆红素升高)除外;无肝转移患者,AST和ALT≤3倍ULN,有肝转移患者,ALT和AST≤5倍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1.5倍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Ccr详见附录4);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倍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ULN。


9、研究者判断患者必须从之前的治疗毒性中充分恢复,以下情况除外:a.脱发;b.色素沉着;c.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d.铂类引起的2级及以下神经毒性(CTCAE 5.0)。


10、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2年内的女性。育龄期女性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已知对HZB1006胶囊的任一活性成分或辅料过敏者,或存在研究者判断不适合接受试验药物治疗的特异性变态反应病史(哮喘、风湿、湿疹性皮炎)者。


2、既往接受过选择性FGFR抑制剂或索拉非尼之外的泛FGFR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3、在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任何试验性药物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者。


4、在首次给药前28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使用过任何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系统性化疗、放疗、免疫治疗、激素治疗、靶向治疗、全身性免疫调节剂(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白介素2和肿瘤坏死因子)。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5、在过去5年内患有另一种恶性肿瘤者(已治愈者除外)。


6、在首次给药前28天内出现过腹部瘘管、胃肠道穿孔或腹腔脓肿者。


7、在首次给药前28天内有明显的胃肠道病史或现患病,如无法吞咽、难以控制的恶心和呕吐、慢性腹泻、肠梗阻,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12个月内有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或其他慢性胃肠道疾病等,或以前做过肠切除术或全胃切除者,不能吞服药物制剂或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者。


8、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每天咯血2.5 mL及以上、消化道出血、有出血危险的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出血性胃溃疡或患有脉管炎等。基线期大便潜血阳性者,复查后若仍为阳性,需要进行胃镜及肠镜检查,若胃镜提示重度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则不能入组(入组前3个月及以内接受胃镜检查排除此类情况者除外)。


9、在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治疗或明显创伤性损伤者。


10、首次给药前28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使用过由CYP2C9和CYP2C19代谢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华法林、甲苯磺丁脲、苯妥因、奥美拉唑、丙戊酸等。


11、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12、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静息状态下,3次12导联心电图检查得出的平均QTcB>480 ms;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心衰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13、任何可能增加眼部毒性的角膜或视网膜异常,包括但不限于:a.目前患有中心性浆液性视网膜病变(CSR)或视网膜静脉闭塞(RVO)疾病或有相关病史;b.活动性湿性、老年性黄斑变性(AMD);c.伴有黄斑水肿的糖尿病性视网膜病;d.无法控制的青光眼;e.角膜病变,如角膜炎/溃疡、角膜结膜炎、角膜磨损、大疱性/带状角膜病变。


14、任何无法控制的严重的与临床研究相关的问题(例如药物滥用,不受控制的精神病状态或认知障碍,不能控制的胸腔积液和/或心包积液,不受控的并发症,包括活动性感染、动脉血栓形成和症状性肺栓塞)。


15、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血清学试验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查结果任意一种或几种呈阳性,或活动性乙型肝炎患者(定义为HBV DNA≥2000 IU/mL)。


16、患有活动性、已知或疑似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以下除外:在近2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脱发、格雷夫氏病、银屑病或湿疹,无症状或仅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或所患疾病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复发。


17、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依从性或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研究中心


北京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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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3日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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