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溶瘤病毒疗法招募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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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瘤病毒疗法是一种重要免疫治疗手段,溶瘤病毒通过细胞表面分子入侵到肿瘤细胞中,对肿瘤细胞进行特异性杀伤,释放相关抗原,激活机体产生免疫应答。重组人PD-1抗体单纯疱疹病毒(rHSV-1-APD1)是基于“溶瘤病毒+免疫检验点抗体”治疗策略的新一代溶瘤病毒,能够突破肿瘤免疫抑制性微环境限制,实现“双药合一,协同增效”,提高肿瘤治愈率。


研究药物:重组人PD-1抗体单纯疱疹病毒(rHSV-1-APD1) (I期)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试验题目:在实体瘤患者中评价重组人PD-1抗体单纯疱疹病毒的安全性、生物分布和初步疗效的单臂、剂量爬坡的Ⅰ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晚期实体瘤(二线及以上)


用药周期


用法用量:冻干粉针,注射剂;复溶后每瓶0.5ml;稀释后瘤内局部注射/静脉滴注/胸腹腔穿刺注射。


入选标准


1、年龄18~80(含)周岁,性别不限。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不推荐肺鳞癌和胰腺癌,且排除原发性脑肿瘤患者),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


3、至少有一个符合RECIST V.1.1标准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4、(仅限于瘤内局部注射研究)经研究者判断具有满足当前组别要求的可注射的肿瘤病灶,如该病灶为浅表病灶时无破溃。


5、经研究者评估存在癌性胸/腹水,定义为:①胸/腹水脱落细胞检查可见肿瘤细胞,② 或既往手术探查发现胸/腹腔广泛转移,③ 或存在胸/腹腔广泛转移的影像学证据,④ 或经胸/腹水常规和胸/腹水生化检查确定为渗出液(仅限于胸/腹腔局部注射研究)。


6、ECOG体力评分0-1分(参加胸/腹腔局部注射研究的癌性胸腹水患者可放宽至2分)。


7、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


8、有足够的器官功能:a) ANC≥1.5×109/L,PLT≥75×109/L,Hb≥90 g/L(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b) TBIL≤1.5×ULN , ALT≤3×ULN , AST≤3×ULN (肝转移或肝癌患者 ALT≤5×ULN,AST≤5×ULN);c)Cr≤1.5×ULN,且肌酐清除率>5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d) APTT≤1.5×ULN,INR≤1.5×ULN。


9、血清HSV-1抗体IgG阳性者。


10、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9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入选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11、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以下几项除外:a)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b)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c)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2、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3、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4、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以下情况除外: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5、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


6、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


7、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周内使用过抗HSV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阿昔洛韦、伐昔洛韦、泛昔洛韦、更昔洛韦、膦甲酸钠、利巴韦林)或在使用研究药物前2天内使用过对HSV有一定作用的其他抗病毒药物(包括但不限于拉米夫定、齐多夫定、恩曲他滨、替诺福韦、阿德福韦酯、依法韦伦、奈韦拉平、沙奎那韦、金刚烷胺、恩夫韦地、马拉韦罗)。


8、既往曾接受过溶瘤病毒治疗。


9、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10、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1、处于单纯疱疹病毒复发感染期,并存在相应的临床表现,如口唇疱疹、疱疹性角膜炎、疱疹性皮肤炎、生殖器疱疹等。


12、有其他活动性感染者。


13、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


14、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滴度>100IU/ml);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抗丙型肝炎抗体阳性)。


15、目前或曾患有间质性肺病者。


16、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a)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QTc间期≥480ms等;b)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c)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7、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该条标准不适用于胸/腹腔局部注射研究)。


18、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患者除外。


19、曾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irAE等级≥3级。


20、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21、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22、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3、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研究中心


上海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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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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