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3/CD19双抗注射用CN201治疗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滤泡性淋巴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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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01是一种靶向CD3/CD19的双特异性抗体,旨在介导T细胞活化清除B肿瘤细胞。CN201在结构上进行了一定的优化,增加了Fc段,并且改良了CD3端的结构,以调节CD3端的亲和力减低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CRS)。初步临床数据显示了CN201在复发或难治性B细胞血液系统恶性肿瘤患者中具有良好的治疗前景

研究药物:注射用CN201(Ia期)

登记号:CTR20210029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复发或难治的非霍奇金B细胞淋巴瘤(二线)

申办方:同润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注射用CN201的规格:0.5mg/瓶;用法用量:2.5μg/人/次、5μg/人/次、15μg/人/次、45μg/人/次、90μg/人/次、180μg/人/次、270μg/人/次、400μg/人/次、600μg/人/次。每次给药:1小时静脉匀速泵入。用药时程:患者将在每周的第1天通过静脉输注给予CN201,连续3周,之后停药1周,4周为1个治疗周期,每例患者将给予连续两个周期的试验用药品治疗。完成两个治疗周期后,经判断临床获益的患者继续给药治疗。

入选标准

1、年龄≥18周岁,≤75周岁,性别不限。

2、复发或难治的B-NHL患者。既往须符合病理免疫组化CD19阳性的下述世界卫生组织(WHO)的B-NHL诊断亚型: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DLBCL)、滤泡性淋巴瘤(FL)(I~III级)、边缘区淋巴瘤、淋巴浆细胞淋巴瘤、套细胞淋巴瘤、小淋巴细胞性淋巴瘤、转化型大B细胞淋巴瘤(剂量递增阶段,除外经过CAR-T治疗的患者,其他患者如果无法提供病理免疫组化CD19阳性证明,但是既往有CD20阳性证明,在与申报方讨论后可以考虑入组)。

3、根据Lugano 2014标准,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即根据计算机断层扫描(CT)横断面影像淋巴结病灶长径>15mm,或结节外病灶长径>10mm。

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评分≤2分,并且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的患者。

5、骨髓功能基本正常的患者,包括:PLT≥75×10^9 /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 /L,外周血淋巴细胞绝对计数(ALC)≥200/μL,血红蛋白(Hgb)≥9.0g/dL。

6、凝血功能基本正常的患者: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正常值上限(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7、肝、肾、肺、心脏功能基本正常的患者:(a)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1.5×ULN(除非有证据表明患者患有Gilbert综合征,则≤3.0×ULN);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5×ULN;(如果有肿瘤继发性改变影响到肝脏,则≤5.0×ULN);(b) 血清肌酐≤1.5×ULN或估计肌酐清除率≥50mL/min(按实际测量中心的计算标准);(c) 超声心动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无心包积液;12导联心电图(ECG)结果:无临床显著的ECG异常[任何级别的房颤、II度II型房室传导阻滞或III度房室传导阻滞或QTcF > 470msec(女性)或 > 450msec(男性);其他未得到控制的症状性心律失常];(d) 无显著临床意义的胸腔积液和/或腹腔积液;(e) 血氧饱和度>92%(非吸氧状态下)。

8、患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ICF。

9、育龄期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7天内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自签署ICF至末次用药后9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

排除标准

1、入选标准(2)中未列出的任何其他非霍奇金淋巴瘤(NHL)患者。

2、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接受过抗CD3/CD19双特异性抗体(BsAb)治疗的患者(本研究2.5μg/次、5μg/次剂量组的受试者在停止本试验用药治疗后,经研究者判定受试者可能在高剂量组有受益,遵从患者意愿,经申办者同意,经药物的5个半衰期洗脱后,允许一次机会参加较高剂量组用药)。

3、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内分泌治疗、放疗(姑息性放疗为首次试验用药品前2周)或生物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的患者;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的为准)接受过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接受过抗-CD20抗体或抗-CD19 抗体治疗。

4、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的为准)接受过抗肿瘤免疫治疗或其他未上市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患者。

5、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的患者。

6、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 > 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以下情况除外: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7、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14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IL-2)、干扰素(IFN)及抗肿瘤中成药或中草药等的患者。

8、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的患者。

9、伴有中枢神经系统(CNS)浸润的患者。

10、既往或伴有CNS疾病的患者,包括:癫痫、出血性/缺血性脑卒中、严重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小脑疾病、器质性脑综合征、精神疾病等。

11、既往或伴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者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前列腺上皮内瘤及研究者判断已临床治愈5年的其他肿瘤除外)的患者。

12、有未能控制的活动性感染,且目前在首次给药前3天内仍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患者。

13、有活动性乙型肝炎和/或丙型肝炎的患者。包括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的患者。凡乙肝表面抗原(HBsAg)者,不允许在剂量递增期入组;但是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而HBV DNA阴性,且坚持服用恩替卡韦或其他核苷(酸)类似物抗病毒治疗,并同意定期每月监测 BV DNA者,允许在剂量扩展期入组。

14、有免疫缺陷病史的患者,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

15、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的患者;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LVEF<50%的患者;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患者。

16、目前或曾患有间质性肺病的患者。

17、目前有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GVHD)或有活动性慢性GVHD的患者。

18、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血管炎、银屑病等)或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但允许以下疾病的患者进一步入组筛选: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

19、曾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3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的患者。

20、既往抗肿瘤治疗的非血液学相关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NCI-CTCAE 5.0版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的患者。

21、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的患者。

22、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的患者。

23、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患者。

24、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研究中心

北京

广东广州

河北石家庄

河南郑州

江西南昌

上海

山东济南

天津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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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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